读创

Home

两款裙子图案相似,到底哪方在抄袭?法院判了

2024/04/25 21:44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碧蕾 郑裕虹 两款图案看上去非常相似的连衣裙,惹出了一桩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两款裙子上都用了常见的蝴蝶结图形,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哪款服装图案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呢?被告公司到底有没有侵权?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图片由罗湖法院提供)

该案原告方A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知名服装企业。2022年1月,A公司完成了“RELAX秋季花系列”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于2022年5月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将该美术作品的图案印在自家知名品牌“歌某某”的连衣裙上。 某天,A公司发现B电子商务公司未经授权,在抖音及淘宝平台上售卖带有相似图案的连衣裙,上架名称为“黑色碎花吊带裙针织开衫两件套”。经公证购买,A公司发现该连衣裙的吊牌印有C服饰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商标,C服饰公司系连衣裙的生产者。 A公司认为B电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抖音、淘宝平台上销售与A公司相似图案的连衣裙,C公司系该连衣裙的生产者,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于是A公司将B、C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而B、C公司辩称,案涉美术作品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蝴蝶结,不具有独创性;同时A公司作品中的蝴蝶结随意编排,无法体现作者个性化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A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A公司诉请保护的蝴蝶结图案虽然属于公知元素,但从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和表达形式来看,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判断,经过排列组合并辅之于色彩搭配后形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其元素的选择和编排均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公开发表的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B、C公司是否侵权。A公司的案涉商品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图案与A公司诉请保护的美术作品相比,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作为网店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C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公司名称表明商品来源,C公司系生产者,C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综上,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已查明的侵权商品的销量、期间、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 在服装市场,美感和创造性设计是重要的竞争力。承办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服装成衣上的图文设计如果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和布局等创作性劳动,具有艺术美感,符合独创性要求,就能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服装图案虽然是常见的蝴蝶结,但是其元素的选择和编排均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应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B、C公司私自将美术作品用于其商品上,系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保护服装设计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不仅有利于促进创作,还能优化服装设计市场环境。法官提醒,服装设计者要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创作时要注意留存底稿,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次,要注意保存作品首次发表的证据;最后,如果在电商平台中发现侵权行为,可通过电商维权平台进行投诉,也可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Copyright©2020 Sxz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