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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归来却无岗可归,深圳龙华一新晋妈妈这样维权

2022/05/12 20:11 读创深圳 张玮玮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陈方波 李春娜 产期内,遭到公司无理辞退,新晋妈妈该如何维权?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以及产假工资差额共计5万余元。 女员工休产假归来,公司告知无岗可归 2017年8月29日,罗某入职物流公司成为一名跟单操作员。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22日,罗某开始休产假,产假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 2020年12月11日,物流公司以没有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告知罗某无需返岗。 不服仲裁结果,宝妈提起诉讼 罗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900元;2.判令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720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企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流公司以人员已满为由,无法继续为原告罗某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而当时原告罗某仍处于产假期内,故应认定被告物流公司解雇原告罗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原告罗某工作年限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37219元。 原告罗某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休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工资应该照发。被告物流公司之前已支付原告罗某产假期间部分工资11520元,故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20027.53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 法官说法:需合法保障妇女劳动权利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关系新时代妇女事业发展,关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对其劳动权益作出特殊保护。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案中,物流公司在罗某产假即将届满之时以公司没有空缺职位、人手充足为由拒绝罗某返岗,单方面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人民法院认定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及产假工资差额,是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强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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