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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据浙江证监局网站,因私募基金业务违规,龙泉云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泉云锋”)及实控人康云龙收警示函。
经查,龙泉云锋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由非公司人员参与资金募集和客户管理;二、未勤勉尽责,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基金清算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三、报送的部分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四、与其他关联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五、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浙江证监局认定,龙泉云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龙泉云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康云龙作为龙泉云锋的实际控制人、时任副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康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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