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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拒当挂名法人代表遭开除,检察监督纠正违法用工

2026/06/01 21:34 读创深圳

只因拒绝老板要求,担任其名下另一企业挂名法定代表人,入职多年的清洁工林某竟被当场辞退。针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后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通过检察监督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也再次明确:员工有权拒绝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当履职要求。

案情介绍:2023年,A公司老板罗某要求清洁工林某担任其名下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林某拒绝后,罗某当场指示秘书通知林某交接工作、结算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事后罗某担心支付赔偿金,又通知林某退回已结算工资、要求返岗,却不安排具体工作。2024年6月,林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2倍赔偿金及欠付工资。A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一审法院以林某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也被裁定驳回。

林某不服裁判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检察机关调查查明,A公司仅有两名员工,林某为清洁工,已经挂名罗某名下一家企业股东,此次要求新增担任法定代表人确超出劳动合同约定;林某提供的与秘书的录音可以证实罗某当场作出辞退决定,而当日结算工资的时间、金额、备注均不符合A公司日常发放工资惯例,可以印证属于辞退结算。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A公司要求林某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属于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增设义务,林某有权拒绝,A公司以此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效力,后续要求返岗、继续缴纳社保不改变原解除事实,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因本案标的额较小,检察机关先行组织双方和解,因A公司拒绝让步,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实质性维护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专门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致谢。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等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当要求时,有权依法拒绝;遭遇违法辞退后注意留存录音、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读特APP(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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