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店逃薪?理发店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2024/07/18 22:16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佳淑 刘依
理发店经营不善,拖欠10名员工工资,希望能够东山再起的老板,决定弃店逃薪……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理发店老板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该老板已向员工清偿了全部劳动报酬。
该案中,吴某是深圳某理发店老板。2022年,理发店经营不善,即将倒闭,吴某决定弃店“跑路”,拿着剩余的积蓄到郑州重新开设一家理发店。同时,吴某拉黑了10名员工的联系方式,拒不支付141822元劳动报酬。
后相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责令吴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吴某不以为意。同年12月底,吴某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经协商,吴某与10名员工达成还款协议,并在案件庭审前清偿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清偿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面对店铺经营不善的客观现实时,选择故意逃匿的方式,逃避自身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其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惩罚。店铺经营困难不是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理由,法官提醒各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重视劳动者劳动成果,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