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母亲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坪山法院以案说法
2024/05/12 11:34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杨爱华 刘斌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又到一年母亲节,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5月11日公布多个婚姻家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助力遭遇困境的离异女性了解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知晓法律对离异妈妈们“无声”却有力的保护力量,为广大妈妈们送上“法治礼物”。
案例一:婚姻期屡遭家暴,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2020年3月,女方林某与男方向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2月,双方生育一女。202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时还产生肢体冲突。2021年8月24日,向某醉酒后殴打林某,致使林某左眼、左脸肿胀,胳膊处擦伤。2022年5月14日,向某殴打林某后,林某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为了摆脱家暴影响,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小孩抚养权归自己,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裁判准则。本案中,林某提交的保证书、挂号单、照片、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向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林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林某现起诉要求离婚,向某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林某诉请解除与向某的婚姻关系,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婚生女的年龄、抚养现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确定其由林某抚养。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导致林某身体及心理均受到严重伤害。故林某诉请向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酌定为4万元。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家暴危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面对家庭暴力要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此呼吁广大母亲们,面对家庭暴力时要勇敢说“不”,共同反对家庭暴力,营造文明、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案例二:离婚时生活困难,可主张经济帮助款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女方欧某与男方陆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足够了解,导致婚后争执不休,经常闹离婚。陆某曾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本案系陆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庭前调解及庭审过程中,欧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陆某补偿,因其已年近五十,劳动能力减弱,且无养老保险与生活保障。
法院审理:陆某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陆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欧某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陆某诉请与欧某离婚,予以准许。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予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欧某已明确以其其因年纪大、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等理由请求原告支付补偿金,法院综合考虑陆某的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陆某补偿欧某10万元。
典型意义: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既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也能够弥补社会保障制度不足,还能够通过打消当事人对离婚后生活的后顾之忧,使其从对婚姻的依赖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婚姻自由。
案例三:离婚后安全有虞,保护令有效庇护
基本案情:女方赵某与男方苏某曾为夫妻关系,双方现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赵某所有,房产如出售将支付苏某部分金额;婚生女归赵某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存在多次家暴行为。离婚后,苏某多次以见孩子为由,采用拍门、破门等方式进入赵某居所,并攻击、恐吓、谩骂、强迫赵某出售房产,导致孩子心理创伤严重。赵某认为,苏某的行为已经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与孩子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为保证其人身安全,重建孩子心理安全感,赵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禁止在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苏某在离婚后存在到赵某住所骚扰、恐吓、打砸门窗等行为,赵某亦曾报警处理。苏某的行为对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生活造成了实质影响,赵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禁止苏某殴打、恐吓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苏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苏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话工具及大众传媒媒介等方式侮辱、威胁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苏某在赵某的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从事影响赵某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让家庭成为安全温暖的港湾。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传递了以司法手段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鲜明价值导向。法官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广大妈妈们应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妇联等单位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