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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另查明,两被告公司均从事油画、工艺品等的销售业务,其当庭主张并未侵权,并提交网页截图及视频证据,显示由其经营的天猫店铺早在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就有“发财树”“幸福树”等油画产品的销售记录,相关作品除了部分着色存在细微差别外,构图造型与被诉侵权产品几乎一致。此外,两公司还辩称,原告未必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作品即使为原告所作,也存在极大的抄袭之嫌。原告利用版权形式审查的漏洞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之后再提起高额赔偿诉讼,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为恶意诉讼。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创作完成涉案作品之前,已经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同款商品。被告的答辩意见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原告未提起上诉。
两公司主张宁某恶意诉讼获法院支持
2022年9月、2023年11月,上述两公司分别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宁某系恶意提起另案知识产权诉讼,分别造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各3万余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存在侵害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中的主观恶意系指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被告宁某在另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为其独立创作主观上应是明知的,其提起诉讼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造成两原告公司为应诉付出了交通费、食宿费、合理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开支以及相关经营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另案诉讼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公司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目,法院根据两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取证的应诉事实等酌情确定赔偿额,判决被告宁某分别赔偿两原告公司损失5000元。两案判决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图片由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供)Copyright©2020 Sxz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