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保险
2024/03/05 11:22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吴海芬 郑裕虹
车主购买了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单,但发生事故后,该“保险”却得不到理赔。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例。法官提示,“机动车安全统筹单”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车主购买车险时应选择正规保险,为自身和车辆安全筑牢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在该案中,A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了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统筹对象为A公司名下的货车,统筹种类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统筹费合计3458.28元,统筹期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2023年3月8日,A公司的员工黄先生驾驶该货车至某停车场出入口时,因驾驶失误,导致车头与停车场的升降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升降杆损坏,黄先生因此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停车场升降杆属于B公司。
B公司对损坏的道闸进行检修,修复费用为10620元,由于A公司此前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因此B公司将黄先生、A公司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剩余8620元维修费。
A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和某汽车服务公司先行赔付。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某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业务资质,因此A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故本案损失赔付不适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规则。其次,涉案事故发生时,黄先生正在执行A公司安排的工作,故B公司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余额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照《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的约定另行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权利。
因此,罗湖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付维修费862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2022 年 8 月 29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由此可见,“机动车安全统筹单”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按照统筹单另案主张。而购买正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购买车险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对该类名为 “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 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名下的 “机动车安全统筹单 ”,一定要擦亮双眼,认识到此类“统筹单”的风险,切莫贪图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