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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等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相关制品已追缴,特别是考虑其主动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自愿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情节,故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介绍,每年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被定为“世界穿山甲日”。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和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贩卖、食用、运输穿山甲鳞片等野生动物制品有损生态环境且可能触犯刑法。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倡导“不再唯数量论、综合裁量、宽严相济”。本案为动物制品,在无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具体金额情况下,法官积极向被告人释案说法,让被告人从内心充分认识行为危害性,通过被告人主动现身说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综合上述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裁判,增强公众对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破除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Copyright©2020 Sxz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