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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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的这桩烦心事要从2021年讲起。2021年9月,钟先生跟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为钟先生办理4辆工程车的售后回租租赁业务。一开始,钟先生如约按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后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租金无法按时支付。融资租赁公司在多次催收无果后,以违约为由收回4辆工程车,并向法院起诉,主张钟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对此,钟先生感到无奈又焦急。他告诉法官,违约并非自己的主观过错。他曾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希望对方能给出宽限时间,使其能通过后续的生产经营补缴拖欠的租金,但遭到了拒绝。而且,钟先生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持异议,认为4辆涉案工程车的回收价格鉴定结果价格过低,导致赔偿金额过高,并对鉴定公司的资质提出了质疑。
经法官释明后,双方同意就工程车的回收价格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但高昂鉴定费用和拮据经济现状的矛盾让钟先生苦恼不已。得知这一问题后,承办法官从能动司法的角度开展调解。承办法官预先提供了“类案”为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提供指引,有了类案的直观参考,加上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分析利弊下,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回归了理性。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钟先生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赔偿金共40万元。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近年来,深汕法院坚持把能动司法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完善全流程调解、诉调对接等机制,满足人民群众解纷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Copyright©2020 Sxz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