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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弹窗广告却买到假酒,南山法院判决:浏览器运营方赔偿消费者损失

2023/11/16 16:46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新闻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丁明君 梁永建 网上冲浪时网络弹窗广告频频来袭,广告内容更是引人“剁手”,点击这类广告需注意。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由弹窗广告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案,提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把好广告业务的审核管理关,并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广告信息,小心“陷阱”。 该案中,王先生在某网络浏览器阅读资讯时,看到弹窗广告显示“53°经典酱香酒,香味十足!只需768”,于是点击该弹窗广告,跳转的落地页网页显示“某品牌白酒官方直营,正品保证,5折秒杀,原价1499元/瓶,特惠价仅768元/瓶”。王先生遂通过该页面直接下单,购买了两箱12瓶、价款共计9000元的白酒。收货后,王先生察觉异样,随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后经鉴定,王先生所购白酒均为假酒。 王先生以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将浏览器运营方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9000元损失并按照十倍价款支付赔偿金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以互联网为媒介推荐商品的广告引发的纠纷。首先,在互联网广告中,可能出现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等,身份的认定影响到法律责任的划分。此案中,A公司是为广告主推送和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法人,应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在案涉买卖合同中,A公司依法负有向原告披露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的义务。但A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广告的真实广告主身份,故其应替代广告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其次,互联网广告分为前端广告页和落地广告页,涉案广告的前端页网址为XX.COM,该网站的服务器由A公司控制,原告点击案涉广告的前端页后,跳转链接至新建站点显示落地页,即广告的详细信息,从内容上看,前端页推销的是酱香白酒,但未指明白酒的品牌;落地页则指明白酒品牌,原告收到的白酒经鉴定为某品牌的假冒白酒,故案涉广告的前端页并非虚假广告,落地页构成虚假广告。 再次,原告提交的手机广告截图、购物凭证、拆包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定原告系通过点击落地页广告购买商品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000元并支付赔偿金9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广告中,存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且各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则负有披露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的义务,如违反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网络时代,各类互联网广告种类繁多,广告背后的“陷阱”更让人防不胜防。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务必仔细甄别广告内容,贵重物品最好选择在正规网购平台的官方旗舰店购买,避免上当受骗。通过广告链接进行购物消费时,应注意留存相关消费凭证,遭受损失时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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