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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胡超
福田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胡超解析,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对不当履职行为承担责任与否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首先,要确定劳动者有无正当履职、善尽勤勉义务。鉴于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仅在劳动者履职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应认定劳动者未正确履职;如没有过失或仅有轻微过失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的限度。劳动者虽应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劳动者的隶属性及弱势地位、风险收益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以完全填补损害为原则,而应以限额赔偿为主。 再次,从公平角度看,劳动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合同,劳动者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减让。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运营中要落实严格的财务审核制度,切莫贪图方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也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对于网络、电话中的转账汇款要求,务必和企业负责人或直接领导当面确认核实,以防落入诈骗陷阱。 (文中图片由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供)Copyright©2020 Sxz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