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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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执一词,赠与行为如何定性?
李先生:“现在奔现不都是奔着谈恋爱去的吗,王女士答应跟我见面,我以为她有意与我谈恋爱,为表示重视我才买手链送给她的,要不然怎么可能第一次见面就送这么贵重的礼物!”
王女士:“李先生是主动带我购买手链,送我的时候并没有表示让我做他女朋友,我以为是见面礼,是朋友之间的情谊。我现在是手链的所有者,没有义务还给他。”
针对双方均毫不让步的情况,调解员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给予分析评判:李先生与王女士相识于网络,经过一段时间网上交流,才有了后面的线下见面、商场购物和游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世俗价值观来看,李先生购买手链赠与王女士,这种赠与行为是有前提,即赠与附义务的,条件就是希望与王女士继续交往,但王女士并没有这方面的打算,故王女士应该归还手链。而李先生在赠送手链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赠与义务内容,导致双方产生误解。经调解员的分析和劝说,李先生表示王女士如归还手链,自己则愿意给予适当补偿。但当王女士听到补偿金额时,表示不满意所补偿的金额并拒绝归还手链,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随后,调解员调整调解的策略,决定采用“一对一”的调解方式进行劝导王女士,王女士表示自己有被人愚弄的感觉,希望李先生能补偿自己一万元,以此结束此事。但调解员指出,“愚弄”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描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若想要得到李先生的补偿,需要证明对方因为此次事件对自己造成的实质性伤害,比如身体上受到暴力对待、精神上受到刺激导致无法正常生活等,如果无法证明,李先生可以拒绝赔偿。
双方各退一步,化干戈为玉帛
最后,调解员又从情理上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如果不能做情侣以后也可以做朋友,建议双方各让一步,倘若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后续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有可能与自己期待的结果相差甚远,最终导致得不偿失。
在调解员耐心的解释、沟通下,最终李先生补偿王女士5000元,王女士将手链返还给李先生,两人握手言和。Copyright©2020 Sxz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