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约押金不退,租客破坏出租屋设施报复被判赔4200元
2023/04/02 19:13
读创深圳
张玮玮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鸥
租客提前退租房东不退押金,租客一气之下用抹布堵塞马桶,并将家电全部毁坏。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的判决已生效,租客需赔偿房东财产损失。
2022年11月,胡先生将自己位于罗湖区的一处家私齐全的房屋出租给王女士,租赁期间只有4个月,因为是短租,双方约定待王女士住满4个月后,可将5000元押金退还。然而,王女士缴纳2个月房租后,突然提出工作变动为由不再续租,希望能退还5000元押金。因与合同约定不符,胡先生拒绝了王女士退还押金的要求。
王女士自行搬离了出租屋后,胡先生在开锁师傅的帮助下才得以打开房门,开门却发现屋子一片狼藉:三幅窗帘被拆卸、剪碎,连窗帘轨道都被毁坏;马桶被两条抹布堵死;门锁被胶水堵住;四个空调遥控器全部丢失;洗衣机及电冰箱线路被剪断;抽油烟机管道被剪烂;燃气热水器被损坏;花洒喷头及洗衣机进水口接头丢失;生活垃圾堆满屋内各个角落……
面对胡先生的询问,王女士的回答竟是“押金是保证家里家电的,你现在不退押金,家里损坏或者丢失家电就押金扣了”。胡先生愤而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主张王女士赔偿各类财产损害赔偿费用合计4200元。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租住胡先生房屋,应合理使用室内物品,不得在协商解约不成的情况下为泄愤破坏屋内设施。且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押金是在租赁满四个月后退还,实际租赁期限仅有两个月,不符合双方约定退还押金的条件。王女士所称“损坏和丢失的物品在押金里扣”的说法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王女士故意破坏胡先生房屋内的设施,侵害了胡先生的财产权益,给胡先生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根据财产损害清单、胡先生的主张、票据支出等,对于胡先生4200元的损失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罗湖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先生损失人民币42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所谓租房押金,系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由租赁合同双方协商。合同履行完毕或约定条件成就时,押金应予以退还,如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则会被扣除。
本案中王女士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与合同约定不符,胡先生拒绝退还押金并无不妥。但王女士在请求退还租金不成时,恶意破坏房屋设施的行为,侵犯了胡先生的财产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友善”等理念背道而驰,是不可取的。作为租赁合同双方,应该遵守租房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社区调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