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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货不对版,龙岗法院判决商家退款并三倍赔偿
2023/03/17 21:53
读创深圳
张玮玮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张建国
因网购来的手机货不对版,原告购买人与被告销售方某网络公司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给予赔偿。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小张(化名)的诉求。某网络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该公司主动联系原告履行了判决。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网络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手机商城,主要业务是收购和出售二手手机。原告小张于2022年4月19日花费1899元向该公司网购了一部三星手机,订单页的商品说明处记载“来回科技-安卓 国行 三星Galaxy Note10 5G版12+256G麦昆黑……”。但小张收货后发现并非他要购买的国行Note10 5G版12+256G麦昆黑三星手机,而是韩国版本Note10三星手机。次日,小张告知该公司客服人员收到的手机货不对版,国行没有这个版本。客服人员向小张解释称,这是因为回购手机时客户写错了相关信息,入库人员未经核对就上了架,商品名称也随之标错了。该公司希望退回小张50元差价了结此事。 小张诉称,该公司的宣传与实际出售给他的手机差别太大,属于虚假广告,且不同版本的手机价格不同,使用系统也不一样,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该公司则认为上述手机是从原持有人处回收的,原手机持有人标注为国行,公司工作人员未核实清楚就直接上架,属于工作失误,不存在欺诈。法院另查明,网络平台的投诉信息显示,曾经有该公司的多名消费者以货不对版等事由投诉过该公司。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某网络公司向小张出售的手机与其标注的版本不符,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该公司出售手机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该公司作为专营回收、出售二手手机的公司,应该具备对手机的性质作出专业鉴定的能力,但其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向消费者销售了货不对版的手机,又以工作人员贴错标签、对商品描述有误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小张有权请求某网络公司退还货款18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5697元,小张则应向该公司退回手机。 当下,网购已经成为消费常态,不仅购物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且网购商品的价格更加便宜,但网购也因此存在实物和照片差距大、货不对版、退货和维权困难等问题。法官建议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做好证据的采集与保存,一旦出现纠纷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作为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不可以身试法,若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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