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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洗衣机发生自燃,罗湖法院判决: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2023/03/17 21:54 读创深圳 张玮玮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鸥 网购到家不久的洗衣机突然自燃酿成火灾,如此触目惊心的事故该由谁来担责?近日,这起火灾事故引起的诉讼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赔付消费者烧毁财物的损失。法官提醒消费者,使用购买的产品若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勿忘保护现场、留存证据。 2021年8月,这起案件的原告陈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某电器官方店购买了一台价格为558元的迷你洗衣机,该洗衣机的生产者为被告某电器公司。 2021年12月某日晚,该洗衣机着火,陈某家中阳台发生火灾。深圳市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一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陈某的房屋发生火灾,烧损两台洗衣机、若干衣物及阳台墙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认定火灾原因系该房阳台北墙西侧迷你洗衣机故障起火,引燃相邻可燃物蔓延成灾。 被告某电器公司在案外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出具一份《定损报告》,按照损失的财物折旧进行扣减后出具核损结果。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电器公司与网站经营者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赔付维修费、烧毁物品损失、房租、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3000余元,并判令被告登报道歉。 被告某电器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定损报告载明的定损金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罗湖法院审理查明,这是一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该案中,涉案洗衣机因故障起火引发火灾并造成财物烧毁,被告某电器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且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受损财物的损失数额问题,参照被告某电器公司提交的定损报告中载明的核损项目及核损标准、相关维修项目市场综合单价及数量,酌定该上述烧毁财物的损失合计17885.56元,被告某电器公司应当向原告予以赔偿。因涉案产品缺陷系某电器公司造成的,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并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罗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885.56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产品责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日常生活中,因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承办法官表示,为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商或者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要求赔偿。本案中,陈某在网络平台购买的产品,生产商的责任十分明确,而洗衣机系因故障起火引发火灾并造成财物烧毁,故应当由生产者某电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信息,包括价格、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在生活中使用电器等产品时要提高安全意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除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外,还要保护现场、留存证据,如与商家、厂家等协商解决不成,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电商平台应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门槛严加审核,加大对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商家的限制,进而规范网络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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