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百万珠宝不翼而飞,店长监守自盗被判刑
2022/07/19 11:53
读创深圳
张玮玮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陈波 古雅妍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某珠宝店店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店内多件黄金手镯、摆件低价变卖,涉案价值上百万,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介绍,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某钟表珠宝店任店长。2019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店长的职务之便,在未经过公司销售系统的情况下,将店内的黄金与珠宝首饰80余件私下拿出去销售。涉案饰品经鉴定价值为143万余元,涉案赃物均未缴回。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虽自动投案,但未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某钟表珠宝店143万余元。宣判后,刘某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堵监管漏洞,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杜绝该类案件发生。作为个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诱惑,不能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