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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区发布物管防疫“红黑榜”,律师提醒:依法防疫关乎企业信用

2022/03/17 21:09 读创深圳 张玮玮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作为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对社区防疫意义重大。3月中旬,深圳市多区先后发布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红黑榜”。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长森律师受访时表示,物业服务企业防疫工作情况可能影响其信用评价,甚至被列入信用信息档案,企业应对此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红黑榜”事关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近日,龙岗、宝安、光明、罗湖等区的住建部门通过专项小组检查、随机走访检查、下沉干部抽查、指导街道督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商住小区、城中村小区和统建楼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并在通报中公布了红榜(防疫落实到位小区名单)和黑榜(防疫落实不到位小区名单)。 刘长森律师表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执行秘书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深圳市多区发布的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红黑榜”实质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信用的正面或负面评价,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这些信用评价信息将被列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进而会对物业服务企业产生激励和惩戒的影响。 物业防疫不作为、乱作为?违法! 3月15日,盐田区某花园小区业委会的一封信在网上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因小区物管公司不配合街道紧急闭环管理防控要求,业委会只好组织业主成立义工服务队,自行配合街道社区防控措施。那么,物管公司在防疫工作中不作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刘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他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级人民政府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继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例如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出入人员进行扫码登记、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测量体温等措施)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坚决予以执行,否则所在区公安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落实防疫管理措施过程中,有些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可能出现曲解管理规定或超出政府公告范围的自行加码防控举措,这也是涉嫌违法的。刘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从该法律规定可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无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权利,其擅自制定并实施超出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均涉及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守好物业管理区域防疫阵地 近期深圳疫情形势严峻,为社区治理与疫情防控带来很大的挑战。3月初,市住建部门已发布《关于打好全市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阵地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切实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具体防控要求,并从荣超大厦、永乐新村漏查漏检事件中吸取教训,做到疫情防控不松懈、严履职、勇担当,细化落实“看好门、守好人、管好车、强服务”等防控举措。 此次,多个区在督查通报中均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小区立即予以整改,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小区,住建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刘律师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坚决执行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 受访律师简介:

刘长森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律顾问团成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兼职教授。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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