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傍名牌”判赔5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大力打击“傍名牌”
2021/04/25 09:44
读创大湾区
姚嘉莉
“今日头条状告今日油条索赔200万元”一案经本报报道后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今日油条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还有待法院认定。
“五粮液”VS“三粮液”、“康师傅”VS“康帅傅”、“奥利奥”VS“粤利粤”……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查实将受到法律严惩。
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红日E家”就因“傍名牌”“红日”被判赔5000万元,该案刷新了国内厨卫行业知识产权领域判赔纪录,并入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红日”遭“红日E家”模仿
5000万元判赔金额创纪录
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起诉称,“红日”字号和“红日”商标在厨电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尚公司”)使用与红日字号近似的“红日E家”商标,并利用红日公司的定牌生产厂家和经销渠道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据此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使用第5920931号注册商标及其变体“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字号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而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为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睿尚公司明知在先“红日”字号的知名度,却选择使用与红日公司字号近似的商标,并实施了一系列混淆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红日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余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赔偿方面,在不能适用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3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的情形下,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确定方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的赔偿确定方法,即考虑到红日公司为消除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商誉受损等不良影响而投入的广告支出属于侵权直接损失,对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已超过红日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诉请,以及该案被告拒不提交或提交部分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再考虑到侵权恶意、侵权人规模等因素,参考红日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请求,最终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睿尚公司等被告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本案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迄今最高判赔纪录,亦为国内厨卫行业知识产权迄今最高判赔纪录。
法官释法
“傍名牌”如何认定?
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字号使消费者产生误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负责人韦晓云介绍,“傍名牌”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主要指将别人很知名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
例如,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据统计,“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商家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来源:广州日报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