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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手续费,私自为他人兑换港币与人民币,本以为只是“赚点差价”,殊不知已经触犯刑法。近日,由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00元。
案中有案:一宗走私案牵出的非法换汇犯罪线索
本案的线索,源于海关部门侦查的一起走私案。犯罪嫌疑人乔某(另案处理)等人从香港运送货物至内地,在办理海关申报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将大量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相关费用。侦查人员在分析乔某的资金链时发现,其用于接收人民币的多个账户资金来源复杂,其中大量资金指向了同一个人——郑某某。
随着调查深入,郑某某从事非法换汇的活动轨迹逐渐浮出水面。这起原本针对走私犯罪的调查,意外揭开了郑某某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黑幕。
私自兑换外汇,涉案金额超四百万元
郑某某初中毕业后,曾在老家务工。2020年初,他来到深圳谋生,因感觉家庭生活压力较大,为赚取额外收入,从2020年6月起,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擅自开展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直至2022年12月其返回老家。
其兑换方式主要为:客户将港币现金交给郑某某,郑某某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对应的人民币转给客户,并从中按比例收取手续费。例如,走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乔某,正是通过这种“现金换转账”的隐蔽方式,经由郑某某完成多次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规避监管。
郑某某的收费标准并不固定,早期按每兑换100元人民币收取1至3元手续费,后期则按每兑换1万元港币收取300元手续费。两年多时间里,郑某某通过2个银行账户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3万余元。
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场外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罗湖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郑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达13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后,依法作出判决: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5000元。
外汇管理是国家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会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用于洗钱、跨境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本案中,郑某某的非法换汇行为,客观上为走私犯罪提供了资金流转的便利,成为了违法犯罪链条上的一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汇买卖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任何个人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外汇买卖业务。
罗湖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换汇请走正规渠道,务必通过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兑换业务,切勿轻信“无门槛、高额度、到账快”的私下换汇广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金融秩序需你我共同维护。
来源:读特APP(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吴维 通讯员 陈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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