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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无保障期”!一公司试用期内任意辞退员工被判赔偿

2026/05/20 23:05 读创深圳

约定的试用期尚未结束,劳动者陈某就收到了辞退通知,但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标准。陈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资、赔偿金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用期并非“无保障期”,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具体录用条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其向陈某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初,陈某入职A公司(现已注销)担任运营助理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第一个月工资6000元,第二个月工资7000元,未约定具体录用条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4年7月初,A公司告知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且未支付首月工资。陈某认为,其在职期间一直认真工作,正常打卡考勤,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A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标准,也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律师费等费用。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无需支付除工资外的其他费用。因A公司已注销但未依法清算,故A公司原股东蒋某、丁某变更为本案原告。

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在陈某入职前,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前两个月的工资,未约定转正工资。陈某入职后,A公司向陈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的薪酬条件与陈某入职前洽谈的薪酬条件相同。陈某因对劳动合同中的薪酬条款存在异议而未签订,应当与A公司进一步协商确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签。因故意拖延、无理拒签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拒签方自行承担。

其次,A公司主张陈某在工作中存在多次迟到、请假等情形,不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效率低,不遵守公司工作安排,给公司带来损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但A公司既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具体录用条件,也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工作考核标准等证据佐证,故法院认为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因A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蒋某、丁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应对A公司注销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丁某向陈某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无需支付陈某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企业以“试岗”为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期限,待试用期结束后或在试用期间以“不合格”为由任意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特别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用人单位要有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录用标准,还要有充分、客观的考核证据,并说明解除理由。没有充分证据就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在此提醒,试用期并非“无保障期”,用人单位在招录时要明确具体、可量化的录用条件,书面告知劳动者并签字确认,规范试用期考核流程。在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时,应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举证完备,切实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遭遇违法辞退时,应留存好入职记录、工资凭证、辞退通知等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必要时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读特APP(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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