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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了一部手机,拆封查验后要求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当事人双方分别退款退货,判决已生效。
方某花1.3万余元在A公司网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新款手机,收货后发现商品包装壳有划痕,便打开包装一侧密封条查看,但保持另一侧密封条完好,也未将手机从包装盒中取出。方某立即与网店及购物平台沟通退货事宜,但A公司称上述情形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且网店商品详情页底部已标注“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拒绝退货。网购平台也表示由于交易款项已支付给A公司,无法协助履行退货退款义务。方某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方某网购手机并拆封查验后是否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或报刊类商品除外。方某网购商品属于普通电子产品,而非法律明确排除适用的类型,亦无证据表明该商品性质经方某购买时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A公司虽在商品详情页标注有“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字样,但该条款位于页面底部非显著位置,未通过加粗、弹窗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亦未在订单支付前要求方某单独确认,属于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故案涉商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本案中,方某为查验商品仅打开包装一侧密封条,商品本体及配件、标识均处于未使用状态,其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未受影响,符合“商品应当完好”的退货标准。方某的拆封行为合理。A公司单方设置的“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关于禁止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法院认定方某的主张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应予以支持。
法院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双方权利与义务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网购退货时须符合“商品应当完好”的退货标准,若因退货事宜与商家发生纠纷,可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在详情页设置显著标注,并在消费者下单前与其确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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