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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好鹏友103期|消费遭遇店家此类条款,你愿意接受吗?

2026/03/23 15:00 谭彪

“一切解释权归店家所有”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作为一名消费者,诸如此类的合同条款,你是否也遇到过并且无奈接受?今天就由《普法好鹏友》带大家认清这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格式条款,提高消费者对合同和消费权益的认识,使大家更能够辨别并拒绝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既包含具备高效性、经济性的条款,也包含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即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以声明、通知、格式合同、告示等方式出现,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霸王条款减免甚至逃避了经营者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自身权限。这一点在“本公司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中最为典型,也是霸王条款最经典的一条。第三,经营者排除、剥夺消费者应有的权益。第四,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第五,采用模糊条款。这也是经营者的惯用伎俩,采用模棱两可的条款,出了问题怎么解释都行。

对此,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对“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强监管。

如果商家设置“霸王条款”,涉嫌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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