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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调动主张健身卡退费遭拒,调解员条分缕析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2026/02/12 22:18 读创深圳

近日,深圳一健身爱好者朱某因工作需要,被公司长期调派至北京。半年前,他在深圳某健身公司花费8000元办理了一张年卡,如今剩余半年服务期无法使用。朱某多次与健身公司协商退还剩余费用4000元,均被对方以协议中“个人原因不退费”的格式条款拒绝。协商无果后,朱某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晰、标的额较小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将该案委托至龙岗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仔细审核《健身服务协议》、缴费凭证及工作调动证明等材料,并结合健身服务合同的特点,归纳出该案三大争议焦点:朱某因客观工作调动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协议中“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法律效力如何?若应当退费,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

根据争议焦点,调解员向双方展开细致的法律释明工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朱某的工作调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涉案协议中“个人原因不退费”的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朱某在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且健身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

调解现场(龙岗区司法局供图)

在明确应当退费后,双方对退款金额产生分歧。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退费金额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服务价款后的余额。但健身公司提出,签约前曾为朱某提供过4个月的免费体验期,产生了相应成本,应在退费中予以考量。调解员从公平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剩余半年服务期退还一半费用,4个月的免费服务期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调解方案。经调解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健身公司当场向朱某退还健身费3000元。这起因格式条款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读特APP(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许若佳 许丹丹 梁庆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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