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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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治理愈演愈烈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投机炒作活动,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对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权威专家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政策,这一立场一以贯之。相关政策有利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防范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风险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央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打着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或者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应对风险防控上的新形势新挑战,前述八部门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1年央行等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237号文”)进行修订,形成了《通知》。
相较于237号文,《通知》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权威专家表示,一是进一步完善对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要求,二是健全RWA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和工作机制,三是进一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四是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总体延续237号文的框架内容,包括六个部分、十九条。《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健全了工作机制,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明确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在境外开展虚拟货币、RWA代币化业务。
在法律责任上,《通知》明确,违反《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进一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重申了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央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围绕虚拟货币,《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通知》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通知》具体提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其次,《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权威专家表示。
最后,《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上证报记者获悉,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
RWA代币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RWA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上证报记者获悉,总体而言,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原则。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RWA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RWA代币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通知》,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RWA之名的各类炒作行为,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上证报记者还了解到,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需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业内专家指出,RWA代币化通过发行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
根据《通知》,擅自开展RWA代币活动,往往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配套发布了《监管指引》,后续将稳慎开展备案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切实有效防控相关业务风险。
《监管指引》明确了以下三个事项: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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