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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拟废止 律师: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霸王条款”

2026/02/03 16:55 读创深圳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公布通告,就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1日。

通告显示,自2012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于2019年10月31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正,为预防和纠正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建立了制度框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出台,该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衔接、不协调,难以适应当前监管实践需求。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司法局审查,拟予以废止。

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郁萍律师受访认为,此次废止并非弱化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而是通过系统性法规清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格式条款监管规则与现行法律框架精准衔接,既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彰显出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法治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

“目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合同交易、日常消费等情形已提供了有力保护。针对合同格式条款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白玄律师介绍,比如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和“不利解释规则”,民法典第506条明确,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均属于不得免责事项。“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方导致另一方损失的,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订立合同时,消费者若遇到“霸王条款”,应保持警惕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律师建议“四步走”:一是识别格式合同文本中是否存在与自己核心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看看其中是否存在相对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如“预付款不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售出概不退换”等;二是固定证据,包括保存合同文本、宣传页、网页截图、录音录像等;三是与商家沟通协商解决,明确指出条款无效并提出己方诉求,对于不允许或拒绝消费者修改条款的证据等进行固证;四是若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如已签署合同条款的,可依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来源:读特APP(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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