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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谈笔录不签名、法律意见书部分材料缺失,锦天城律所收警示函,涉亚联机械IPO

2026/02/02 10:20 读创财经 靳恩琦

据日前吉林证监局公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所”)被出具警示函,事涉上市公司亚联机械(001395)。

公告显示,锦天城所在为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问题。

一是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对部分查验事项,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在面谈笔录上签名;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法律意见书不规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部分章节对相关事项仅发表结论性意见,未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上述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吉林证监局表示,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锦天城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锦天城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分析原因,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开资料显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所目前在北京、杭州、深圳等多地开设办公室,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人造板高端生产装备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和服务商,主营业务为人造板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和专用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核心产品为连续平压生产线,可用于生产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可饰面复合板等多种类型的人造板材。公司于去年1月上市,上市时间刚满一年。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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