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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不够欲借“壳”来凑却遇违约,罗湖法院提醒:弄虚作假不可为

2024/12/10 18:09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马瑞琳 郑裕虹 企业想接大项目,但建筑设计资质却不够,于是找中介欲“借壳”获取资质,结果事没办成,钱还给出去了,怎么办?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官以案说法,提醒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切勿弄虚作假,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签约欲“借壳”获取建设设计乙级资质,却遇中介公司违约 为能承接更大规模的建筑设计项目,未具备资格的A公司找到B公司进行服务咨询。经了解,B公司手下有一实际控股的C公司,负责建设工程业务,B公司称可让C公司申请并获得建筑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后,将C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A公司同意上述方案。 A、B公司于2022年11月签订《资质综合业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资质申请、股权转让、变更和迁移等全流程服务,服务费用共133.9万元,A公司先向B公司支付首付款39.39万元,剩余费用分阶段支付;并约定服务过程若出现意外,B公司需全额退还A公司已支付服务费,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后A公司称B公司未在合同期限内为C公司取得资质及办理股权转让,构成违约,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辩称,其已于2022年12月为C公司申办建筑设计乙级资质证书,但未通过审批。 两公司通谋意在规避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关于A、B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A公司确认其与B公司签署合同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建筑设计乙级资质证书,股权转让只是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双方构成通谋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A、B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B公司应返还A公司首付款39.39万元。 关于A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问题。协议无效,协议所约定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且本案中,从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B公司与C公司并无关联,A公司在签署合同前未进行核实,迳行“信赖”B公司对C公司的控制权;并且B公司申办资质所需材料为虚构。因此双方对《资质综合业务咨询服务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据此,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B公司于2022年11月签订的《资质综合业务咨询服务合同》无效;B公司应返还A公司款项39.39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弄虚作假破坏市场秩序不可为,法官提醒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规定,可能签订一份虚假的合同,掩盖双方真实交易目的,但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之间通谋达成一致意思,已签订的合同也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股权转让的最终目的是规避行政政策,帮助A公司获得一家具有建筑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公司,这种行为无视法律权威、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建筑资质获取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施工能力以及工程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若通过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方式获得工程资质,完成的工程质量将无法得到保障,建筑安全存在隐患,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法官提醒,建筑企业应遵守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共同营造市场诚实守信的氛围;市场中介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勿以虚假资质委托代办作为牟利手段;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和法律宣传,提升公众对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认知,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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