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后还醉驾上高速?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从重处罚
2024/11/15 21:32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张建国
在喝了两瓶200毫升装的白葡萄酒后,又喝下一瓶100毫升装的白酒,醉酒状态下,被告人陈某竟驾驶摩托车上了高速公路。公安部门经检测认定,陈某不仅仅是醉酒驾车上高速,他之前还服用了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独自在位于深圳宝安的家中喝酒,3点多时已喝下了两瓶200毫升装的白葡萄酒(酒精度数20度)和一瓶100毫升装的茅台牌白酒(酒精度数53度)。此时,其朋友相约去某酒店继续喝酒,陈某便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发前往,经宝安区鹤州黄鹤收费站上了沈海高速,由于醉酒不适,陈某想把摩托车开到应急车道停下,过程中失控侧滑摔倒,导致陈某左手擦伤。之后民警在沈海高速2878公里路段(龙岗区境内)将其查获。
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往医院抽血检测,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5毫克/100毫升,同时检出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成分,含量分别为0.01微克/毫升、0.04微克/毫升。据被告人陈某当庭供述,其由于久患抑郁症及焦虑、睡眠障碍等多种疾病,长期服用含有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成分的药物。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服用的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在服药的同时又大量饮酒,血样中酒精含量几乎达到醉驾认定标准的两倍,在此状态下仍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摩托车造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都属于醉驾案件的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施行以来,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仍时有发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十分必要。本案中,陈某具有“意见”中规定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的”多项从重处罚情节,且具有“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定罪处刑,旨在增强其悔罪意识、法治观念,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特别提醒,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具有“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还有一点需特别强调,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否则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