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
读创
依法析责:明确法律界限
明晰事实后,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开展普法释理并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因此,唐某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智能门锁,虽然主观上无窥视邻居的故意,但是设备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覆盖邻居入户及必经区域。不可避免将陈某一家面貌、出入时间及其规律、访客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摄录、识别和存储。而且,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与家庭的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隐私,并受法律保护。调解员认为,唐某对陈某的居住安宁以及隐私造成了侵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和解达成:共筑和谐邻里
经过耐心细致普法后,调解员从维护邻里和谐的角度,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侵权行为,并真诚地向陈某表达了歉意,而陈某亦对唐某出于家庭安全的考虑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不拆除设备,调整为关闭相关功能。至此,该纠纷得以解决。Copyright©2020 Sxz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