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归还后索要100元报酬,失主拒付并报警
2024/08/07 10:09
读创深圳
张玮玮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你这是敲诈勒索!”
“这是正常的保管费。”
“我拿不出来这么多钱。”
“那把手机给我,哪里捡的我丢回哪里。”
近日,摩的司机王某和往日一样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载客时,在路边捡到一部手机。随后手机机主刘某借朋友手机给丢失手机拨打电话,王某接听后两人加了微信,并约定地点归还手机。刘某到达指定地址后,王某表示因等待刘某,耽误了自己做生意,提出让刘某支付100元人民币作为误工费和手机保管费用。刘某不愿意支付该费用,与王某发生争执。随后刘某报警,坑梓街道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坑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两位当事人到达派出所后仍不停争吵,调解员察觉双方面对面协商可能还会激化矛盾,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柔性化解本案矛盾。
“我捡到手机也没有想占为己有,接到失主电话后还主动提出发送定位,让他来取手机。”王某认为自己是做好事,但是联系等待失主刘某的过程中,确实占用了自己的工作时间,而且自己也没有多要,只要100元钱,合情合理,希望对方能够理解自己。
“我现在还是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刘某表示,原本是愿意支付保管费的,但是从联系王某到拿到手机,总共不到一个小时,自己并没有浪费对方过多时间,100元有点多,实在拿不出来。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先是对失主刘某进行劝解,对于拾物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明确了拾得人和权利人相应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失主有一定补偿义务,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一个原则,即不让拾到物品并归还的人吃亏。“子路受而劝德”,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不是强迫人行善,而是鼓励人行善,让行善者受益,鼓励更多的人行善,具有一定合理性,并不是刘某所认为的“敲诈勒索”。
对于捡到手机的王某,调解员向其分析矛盾根源,从情理法的角度对王某进行劝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王某因为“酬金”没有谈妥,将手机扔回原处,或许会面临赔偿失主损失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员劝说王某,考虑到刘某是个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可以适当减少手机保管费。
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手机失主刘某向王某表达了真诚的感谢,并支付65元手机保管费用,本次矛盾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