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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土地管理条例8月起施行 未足额预存补偿费不得批准征地

2022/06/25 10:39 读创大湾区 张莹
6月24日,在第32个全国土地日之际,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为广东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其中特别明确压实耕地保护的政府责任,并创新性地规定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提高耕作层再利用效率。 压实耕地保护政府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1999年制定,分别于2003年、2008年进行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改革深化,其中一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亟需修法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聚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结合我省“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建设”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设置耕地保护专章,压实耕地保护政府责任,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在实际操作中,为提高耕作效率,会把农田肥土层剥离出来,转移至原来较贫瘠的土地上,被称为“剥离耕作层”。条例结合实际,创新性地明确,要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 截至2021年底,广东共建成高标准农田2519万亩。目前正推进2022年120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计划到2025年、2030年我省分别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670万亩和2720万亩,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 征地补偿费用须专款专用 “条例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黄伟忠说,这一点体现在征收土地各环节。例如,在征收土地预公告环节,条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动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在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环节,规定土地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地权利人确认,对调查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规定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环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主动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同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告,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到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环节,规定签订协议要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 广东从2005年实行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条例对此如何进一步明确?根据条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有关费用要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或者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条例规定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先租后让等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广东工业用地存在初始用地成本较高、用地效益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 针对这一现状,条例将广东近年来工业用地管理改革中探索的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签订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等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引导和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镇工业集聚区等可连片开发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针对宅基地问题,条例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根据地形等因素按每户不得超过80—15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同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来源:南方日报 审读:王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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