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动车室内充电,重罚!
2022/06/14 09:31
读创大湾区
方良腾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其中,如果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最高罚5万元。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入户充电现象普遍,“人车同屋”导致火灾风险高。
《实施办法》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已经建好的小区,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细化: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也就是说,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监督,可根据《实施办法》追责。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最高罚5万元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全杰)
审读: 王叶林